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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一方不承担抚养费,合理吗?
来源: | 作者:浩硕律师 | 发布时间: 2023-10-17 | 44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基本案情


原告(男)与被告(女)系夫妻关系,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二女且被告未工作。2021年某日,原告将被告打伤,经诊断被告头皮裂伤、头皮血肿及身体多个部位外伤,经警察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自此双方开始分居。之后,被告再次入院治疗,经诊断系伴有××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,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且不能正常生活及与人交往。2022年,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 

法院判决


经审理,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,二名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,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。对此,原告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

律师解读


在本案中,因被告经医院诊断患有××性症状的重度抑郁,社会功能受损又无经济来源,确实不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,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。虽然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,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,需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。日后,待被告病情治愈且具有负担能力时,两名婚生女孩可另行主张抚养费。

 

 

 

法条链接

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

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,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有特殊情况的,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。


 

作者介绍


 

 

高圆,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法学学士,执业九年,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认证,先后参与编写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《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务与案例剖析》,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《企业合规师职业技术技能考试指导教材》系列丛书。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、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北京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、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法务部委员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法务部委员等。主要业务领域为婚姻家事诉讼、企业合规,曾先后为某知名人士协助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、代理客户的探望权等,并为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组织部、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等多家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。曾连续两届荣获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称号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