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享内容主要涉及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这六大遗嘱,围绕着相关案例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、遗嘱效力、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共同遗嘱等问题进行了探讨。
2023年11月10日,浩硕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关于《民法典继承篇案例》主题知识分享会,主讲人——尹诗雯(实习生)

分享内容主要涉及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公证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这六大遗嘱,围绕着相关案例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、遗嘱效力、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共同遗嘱等问题进行了探讨。

案例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。典型案例分享如下:
案例一
案例内容
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,育有一子王某甲、一女王某乙。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。庭审中,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,内容为: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,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,留给女儿王某乙所有。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、杜某的签字捺印,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。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。
裁判结果
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,虽形成于《民法典》施行之前,但依照《民法典》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。王某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,应属无效。对此法院认为,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,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,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。首先,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,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;第二,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、订立时间等,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,应认定王某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;最后,王某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,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,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。综上,法院根据在案证据、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,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,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。
案例二
案例内容
大苏、小苏姐弟关系,小苏2016年9月4日订立遗嘱一份,内容为,小苏死后全部遗产由弟弟大苏继承,此份遗嘱为小苏口述,小苏的丈夫大刘用电脑打字,小苏在打印遗嘱上签字并注明日期,在打印完遗嘱后的当天晚上去找了照顾小苏的两名护工签名,到了2021年1月30日小苏去世,后大苏要求按照遗嘱继承,小苏其他继承人认为应当认定打印遗嘱无效,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。
裁判结果
法院审理认为,在这个案件中小苏的遗嘱形式是打印遗嘱,小苏的继承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就打印遗嘱的效力发生争议,那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遗嘱的效力进行审查,那么因为小苏的遗嘱打印人大刘和继承人大苏是夫妻关系,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,遗嘱的另两位见证人均没有对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,当天晚上这个打印遗嘱就形成了,因此这个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,法院最终判决打印遗嘱无效。


结束后律师们围绕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:私文书证的真实性,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,第二款: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、盖章或捺印的,推定为真实。”展开讨论,律师们各自分享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和总结的经验。




经过此次探讨大家对遗嘱相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。